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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科研玉米是否购成盗窃罪 

来源:玉米科学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02

近日,湖南农业大学浏阳基地的科研玉米被当地村民偷摘,据称损失可达上千万,不仅相关科研项目受到严重影响,有学生可能因此不能毕业。此次事件并非首例,2003年,几名农民到北京农林科学院葡萄研究园偷摘了20多公斤葡萄,导致科研试验链中断,经评估被偷葡萄价值一万多元,这一案件被称为“天价葡萄案”。2012年,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的高科技桃子被几名馋嘴人偷吃,导致十余年研究项目推迟结项。偷科研菜导致“损失”如此巨大,到底该当何罪?

科研玉米价值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构成盗窃罪不仅需要有盗窃行为,还需要满足“数额较大”或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各地区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中明确,在湖南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人民币2000元。因此,在湖南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2000元,即可构成盗窃罪。盗窃几十斤普通玉米,一般不足2000元,不能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据媒体报道,科研玉米是原种玉米,能与普通玉米相提并论吗?价值如何确定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因此,被盗的科研玉米价值几何应当由相关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如果几十斤科研玉米的评估价格超过2000元,就满足了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条件,但偷摘科研玉米的村民是否一定构成盗窃罪呢?

能否意识到科研玉米特殊价值是定罪关键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是具有主观故意才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除了考察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盗窃,还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犯此罪的主观目的。这一主观目的,不仅包括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盗窃行为,还包括认识到盗窃行为具有可被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盗窃罪来说,衡量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之一即为被盗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只有客观盗窃行为与主观故意目的兼备,才能认定构成盗窃罪,即符合刑法定罪量刑中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在偷摘科研玉米的事件中,村民的偷摘行为无疑是盗窃行为,但是还要考察偷玉米的村民能否认识到科研玉米这一财产价值的特殊性,也就是村民偷玉米的时候是否知道这些玉米价值不菲,能够构成“数额较大”。如果村民没有意识到所偷摘的玉米价值高昂,也就欠缺了对所盗窃对象的认识,进而就缺乏盗窃罪的犯罪故意。而村民是否意识到玉米的价值较高,不能听凭村民的一面之词,也要综合客观情况来进行判断。比如科研玉米所种植的地域范围,是否能够使一般人将其与普通玉米进行区分,种植地周边是否有关于科研玉米价值特殊性的明显提示或告示等。如果以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能够意识到科研玉米价值较高,与普通玉米有所区别,那么即使村民自称“不知道这玉米这么贵啊!”也将被认定构成盗窃罪。那么,如果村民的确不知道玉米的特殊价值,其所盗窃的玉米就只能按照一般玉米的价值来衡量评估,进而认定其盗窃的数额。若不够“数额较大”的标准,其盗窃行为只是普通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不能构成盗窃刑事犯罪。

刑事责任或可免民事责任不可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据此,科研机构可以要求偷摘玉米的村民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村民偷玉米,固然有侵占财产的主观过错,但如果科研机构没有采取必要的保卫措施,防止科研作物被损坏,使村民误认为科研作物为无主物的,那么科研机构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村民偷摘玉米产生的损害责任将视双方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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